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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民政局 張掖市統(tǒng)計局 國家統(tǒng)計局張掖調查隊關于印發(fā)《張掖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620700063/2021-00004
文號
關鍵詞
發(fā)布機構
市民政局;市統(tǒng)計局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1-04-12 10:56:03
是否有效

各縣區(qū)民政局、統(tǒng)計局、國家統(tǒng)計局各縣區(qū)調查隊: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決策部署,切實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根據《甘肅省民政廳 甘肅省統(tǒng)計局 國家統(tǒng)計局甘肅調查總隊關于印發(fā)甘民發(fā)〔2020〕62號)精神,市民政局、市統(tǒng)計局、國家統(tǒng)計局張掖調查隊聯合制定了《張掖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實施辦法》。現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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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民政局 ????張掖市統(tǒng)計局 ????國家統(tǒng)計局張掖調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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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提高對象認定準確率,根據《民政部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甘肅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是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和在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依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內容和辦法,按照相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調查、評估,得出認定結論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依規(guī),公平公正。

(二)標準明晰,程序規(guī)范。

(三)全面客觀,綜合評估。

(四)以人為本,應保盡保。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和在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入戶調查、審核確認、復核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受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檢查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主動依法依規(guī)幫助失能、半失能等人員辦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準確錄入申請家庭基本信息。

第七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和辦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評估認定內容

第八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內容,主要包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剛性支出等。

申請“單人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收入和財產以家庭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性收入中,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實際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項目。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家庭就業(yè)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yè)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種社會保障支出、贍養(yǎng)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條??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以及政府發(fā)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不計入家庭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由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家庭財產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一)不動產。主要包括家庭成員持有房屋、林木等定著物情況。

(二)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yè)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以及市場主體(包括開辦或投資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車輛(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不包括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等情況。

第十二條??家庭剛性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病、因殘、因學、因照護等造成的必須支出,以困難家庭申請之日前的12個月為基準開展核算。

(一)因病剛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員因病住院,按規(guī)定享受基本醫(yī)保、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醫(yī)療救助等政策后,由個人自負的醫(yī)療費用;長期患慢性疾病需門診救治,按規(guī)定享受相關報銷救助政策后,由個人自負的醫(yī)療費用;因患慢性病種罕見病種在治療期間,使用長期效果明顯且不可替代的藥品、器材、特殊食品等相對固定且個人負擔過大的醫(yī)療費用以及因治療疾病必須支出的交通費、基本生活費等。

(二)因殘剛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員因殘疾康復治療和配備必要的輔助器械個人支出費用。

(三)因學剛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員中有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高等??茖W校和高中(含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學生,每年繳納的學雜費、書本費以及必須支出的基本生活費。

(四)必要的失能半失能照護費用剛性支出。

)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剛性支出。

第十三條??各縣區(qū)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探索通過輔助指標評估認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

輔助指標主要包括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費用,以及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 (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高消費情況。對于輔助指標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guī)定的判斷依據。

第三章??評估認定辦法

第十四條??工資性收入評估認定辦法:

(一)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yè)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

(二)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yè)人員,在戶籍地就業(yè)的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不在戶籍地就業(yè)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三)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資不計入。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條件和完全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的,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條件和一定勞動能力的非重度殘疾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的,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50%計算其收入。

(六)家庭成員必需的就業(yè)成本扣減原則上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參照指標,已實現就業(yè)的,可按其就業(yè)收入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扣減就業(yè)成本;就業(yè)不穩(wěn)定的,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算其就業(yè)收入,并相應扣減30%就業(yè)成本;殘疾人就業(yè)收入,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yè)成本。

第十五條??經營性收入評估認定辦法:

(一)種植業(yè)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推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

(二)養(yǎng)殖業(yè)收入以本地區(qū)同等養(yǎng)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推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yè)上年平均產量推算。

(三)經營企業(yè)的,按照企業(yè)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yè)、同規(guī)模企業(yè)平均收入和企業(yè)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

(四)有其他情形的,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第十六條??財產凈收入評估認定辦法:

(一)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計算。

(二)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三)有其他情形的,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第十七條??轉移凈收入評估認定辦法:

(一)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fā)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xié)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計算。沒有憑證、協(xié)議、裁判文書的,以實際收入和支出計算。

(二)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收入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法律文書所規(guī)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被贍養(yǎng)(扶養(yǎng))人有二個以內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的,每名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贍養(yǎng)費按照超出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yǎng)(扶養(yǎng))人數計算;被贍養(yǎng)(扶養(yǎng))人有三個及以上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的,每名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贍養(yǎng)費按照超出部分的40%除以被贍養(yǎng)(扶養(yǎng))人數計算。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人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2倍(含2倍)之間的,視為缺乏履行義務能力,可以不計算應給付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

撫養(yǎng)義務人不與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yǎng)費。撫養(yǎng)義務人只有一個子女的,撫養(yǎng)費按撫養(yǎng)義務人總收入的30%計算;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每名子女的撫養(yǎng)費按撫養(yǎng)義務人總收入的20%計算。

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實際給付額高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

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在計算義務相對人轉移凈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

(三)繳納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據實扣減;靈活就業(yè)人員繳納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超過6個月城市保障標準的,按6個月城市低保保障標準扣減,不足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的據實扣減;由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享受政府補貼的,提供個人負擔部分證明及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票據,由政府補貼的部分或單位繳納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減個人負擔部分。

(四)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按照每年個人繳納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據實扣減。

第十八條??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fā)的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辦理網簽備案等信息認定。

第十九條??動產評估認定辦法:

(一)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可參考12個月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

(二)證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

(三)商業(yè)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

(四)債權按照協(xié)議等文本信息認定。

(五)互聯網金融資產根據相關軟件記錄信息認定。

(六)市場主體情況按照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七)機動車輛、大型農機具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yè)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認定。

第二十條??對于維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下列情形予以豁免:

(一)家庭生活必需的家電產品。

(二)殘疾人用車、生活用摩托車和三輪車、電瓶單車等代步工具。

(三)僅用作家庭生產方面的農用車。

(四)因病、因學、因災等籌集的款項。

(五)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剛性支出評估認定辦法:

(一)因病剛性支出中的診療費用根據相關結算單原件或復印件認定,張掖市范圍內治療的,經基本醫(y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剩余的自付費用全額扣減;在張掖市范圍外治療的,經基本醫(y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剩余按照自付費用的70%扣減;無基本醫(yī)保的按自付費用的50%扣減。醫(yī)療剛性支出費用超過20萬元的按照20萬元扣減。必須的交通費、基本生活費等根據實際支出適當扣減。

(二)因殘剛性支出按照提供的票據認定。個人負擔費用在3000元及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減,3000元以下的,據實扣減。

(三)因學剛性支出中的學雜費、書本費以學校出具的正式票據原件或復印件為準;必需支出的基本生活費以實際支出為準。個人負擔費用低于15000元的據實扣減,15000元及以上的按15000元扣減。

(四)必要的失能半失能照護費用剛性支出參照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失能、半失能照料護理標準扣減。

(五)存在多重致貧因素的家庭,在核算家庭收支時,其病、因殘、因學、因照護等剛性支出費用可從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其他剛性支出由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扣減。

第二十二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銀行存款(不包括6個月內因病、因學等籌集的存款)、證券、基金、商業(yè)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總額不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計算數額。

(二)居住用房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再無其他商品房、商鋪、車庫(位)、出租類不動產等。

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房,同時父(祖)輩留下祖屋且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的, 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三)無5萬元以上(購車價)消費型機動車或大型農機具(不包括已損壞廢棄車輛和農機具)。有購車票據的,按票據金額確定購車價;沒有購車票據的,按當時市場價確定。

(四)無經商登記信息。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經商登記信息,但無經濟實體、無收入,或者屬于無雇員的小作坊、小賣部,凈收入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以及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統(tǒng)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公司等經濟組織的,可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可視為無經商登記。

第四章??評估認定程序

第二十三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xié)助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通過經濟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估認定。

經濟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具體情形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經評估認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符合規(guī)定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提出審核意見,組織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審核意見、申請材料、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向異議人書面反饋核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查、抽查、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資格作出確認決定。

申請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guī)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以家庭為單位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請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guī)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農村 低保標準但低于農村低保標準1.5倍的低收入家庭,其家庭成員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和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等,可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財產或家庭收入不符合條件的不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保障對象家庭困難程度確定保障類別,并頒發(f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fā)放。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對發(fā)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fā)、減發(fā)或者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減發(fā)、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有關信息,積極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的,該家庭應當及時、主動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在核查中主動提供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依規(guī)查詢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家庭相關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yè)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各級統(tǒng)計調查部門和國家統(tǒng)計局張掖調查隊應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完成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條??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的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鏈接:《張掖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 評估認定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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